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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对司法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有深刻认识

2017-11-24 13:19:4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回顾过去20多年的司法改革实践,如果想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使司法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还需在认识上、方法上等多个方面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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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的“成绩单”来看,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质量、效率、司法队伍能力素质和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高,其成绩值得充分肯定。

不过,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发言和此前有关部门开展的调研情况来看,在充分肯定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本轮司法改革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不少最初的设计,依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比如,省级人财物统管制度,虽然让法院检察院减少了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依赖,但基层法院检察院如果遇到临时支出,需要报省级财政审批,繁杂的程序往往难以应对基层不断变化的新情况。再比如,员额制改革加强了审判队伍建设,使审判队伍得到优化,但是在不少地方却遇到了“案多人少”的新矛盾,等等。可以说,虽然司法改革成绩有目共睹,但改革依然在路上,仍待进一步深化。

回顾过去20多年的司法改革实践,如果想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使司法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还需在认识上、方法上等多个方面继续努力。

首先是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科学的评价机制,不仅能及时地反馈、矫正和完善司法改革中的问题,让改革少走弯路,还会增强民众对改革的“获得感”,从而增强司法公信力,为改革深入推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我们应鼓励地位相对超脱的中立调查机构,遵循社会调查的一般要求,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律师、诉讼当事人、普通百姓等进行广泛调查,对改革成效作出评估。只有由第三方机构中立、有序地来评估评价改革成效,并及时向党中央、全国人大、改革主导单位提出报告,才能让改革的路径、成效不偏离人民群众的感受。

要勇于承认改革中的挫折和失误。应当承认,前些年我们的一些司法改革措施,有的缺乏通盘考虑和中长期规划,有的操之过急,有的不了了之。本轮司法改革推出的上百项措施中,虽然绝大多数是科学的,但也不能保证所有的措施都能达到预期效果。本轮改革中,不少涉及法律调整的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先行授权试点。但目前来看,并不是所有的试点都一定能成功或达到预期成效。个别经授权试点的改革措施,也可能会出现效果达不到预期的状况,最高立法机关该终止试点的,应当及时终止。

还需要及时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法官员额制推行过程中又启动了立案登记制改革,立案登记制改革使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幅增长,这导致“一方面是案件增长,一方面是法官数量减少”的矛盾在一些地方非常突出,如何缓解这一矛盾,就有待于出台新的配套措施。再比如,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如何更好地发挥作用,就值得进一步研究,监察制度如何与司法责任制对接,也需要深入研究,等等。

要对改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有深刻的认识。有的改革是触及一些人利益的,现实执行中必然会面临一些阻力和障碍,但有的障碍和阻力也并非完全“胡搅蛮缠”。比如,有关单位对进入员额的法院领导办案数量提出要求,但执行过程中,有的领导行政事务缠身,无法满足最低办案数量要求,只能挂名办案,反而导致其他法官办案负担加重。类似问题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短时间内甚至难以彻底解决。对此,我们也要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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